相信最近,大家都有关注到网上的一则成都文理学院女学生举报食堂阿姨的新闻了吧,如果情况属实的话,真是要颠覆小编对人性的看法。
成都文理学院女生举报食堂阿姨一事在网络上传开后,迅速发酵,网上一篇舆论,基本都是对女学生的谴责。
就在25日18时许,成都文理学院发通报称,学校内一商户确违反规定擅自微信收取学生餐费,但学校食堂委托给某餐饮公司管理,违规商家系该公司引进的联营商户,收款人并非该校员工。网传“对食堂阿姨罚款20000元”“对举报者进行奖励2000元”均不存在。
虽然说舆论容易夸大甚至误导大众,但无风不起浪的道理成年人都明白,因此在学院的该条微博的评论区里,充斥着对该通报的质疑,甚至有网友曝出校方发表的关于罚款的文件;此外,评论区里更多的是对于网传“钓鱼举报”的女生的强烈谴责。
这些对校方的质疑和对女孩的谴责,无不是出于道德层面。
对于此事件的看法不应该止于道德层面,而应该到达事实判断层面。即校方依据,或者说仅仅依据女生的“钓鱼举报”而判断商户违反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钓鱼执法就是诱人犯罪;同时被引诱者本身具有触犯相关规定的倾向。这种特殊的执法方式并不少见,而“钓鱼执法”在我国也并不罕见,并且或多或少被人们所接受。否则在通告下面的上万条评论中,也不会很难找到对校方依据女生钓鱼执法而进行判断的质疑。大体上来看,人们对此行为颇有争议。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从法律条款上来看,对案情的判决不能基于“钓鱼”等“不正当获取证据资料”的方式。
但有人会讲,这件事情没有上升到法律诉讼的程度,所以法律规定在此不该纳入考虑范围内。我们先默许这种否认法律对社会生活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诚然,从结果上来看,商家的的确违反了规定。
假如当真如校方所说,没有“奖励”条款,那么这个女生还会如此煞费心机地举报商家吗?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校方依据女生的“钓鱼举报”行为而进行判定都是不合理的。
学校是怕担责,影响名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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